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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区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7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我区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关于加快我区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科技产业综合体是落实创新第一发展理念的核心工程和主要抓手,是建成“宜创”城市的重要标志,是“新产业、新人才、新城市”的主要载体和首要动力源,对于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加快江广融合发展、建成名城扬州新版块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贯彻市、区党代会精神,落实《扬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步伐,重点发展以办公室为载体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实验室为载体的研发产业和工作室为载体的文化创意产业,积极培育地方优势特色产业,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创新资源,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努力使其成为培植新的经济增长极、吸引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

  二、建设要求

  1.科技产业综合体的建设,要围绕明确的区域主导产业,建设包括科技创业专业孵化器、加速器、人才公寓和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等。

  2.科技产业综合体的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按照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社区化等高标准实施建设和运营。

  3.科技产业综合体的建设,要构建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建设好创业培训辅导、投融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以及成果转化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4.科技产业综合体的建设,要组建专业建设运营公司,具体承办科技产业综合体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以及技术、投融资、中介等各类服务平台的建设;组建精干、高效、专业化的创业服务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体承办科技产业综合体创业孵化服务。

  三、建设目标

  全面提升和拓展区科技产业综合体的功能、水平、规模与成效,围绕软件与信息化产业板块、文化创意产业板块、企业研发机构与高校分支机构板块、众创空间板块以及综合服务配套板块的培育、发展与布局,全力打造省内一流水准科技产业综合体。到2018年底,区科技产业综合体开工建设35万平方米以上、竣工投入使用10万平方米以上,累计招引入驻企业、项目200家以上,入驻人才1000人以上,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到2020年底,区科技产业综合体建成45万平方米以上,累计招引入驻企业、项目800家以上,入驻人才8000人以上,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

  四、政策措施

  (一)对投资建设与运营主体的扶持

  1.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对符合单独供地条件且确需单独供地的,优先安排供应土地,并可按照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对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的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需要分割转让、销售的,需由区政府同意。分割转让、销售的面积不得超过研发项目竣工总面积的50%,分割转让、销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区政府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改变房屋功能和土地用途,不得转让、销售给个人。

  2.对投资建设科技产业综合体项目,根据扬办发[2016]47号文件,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补贴。

  3.按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实际投入使用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房租补贴,补贴三年,补贴标准按照城区同期房屋市场租金平均水平。

  4.对引进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运营机构,经考核认定,一般性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国内外知名品牌机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年的补贴,并与招引创客、招引项目和孵化项目数量挂钩,按照目标完成情况共补贴三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方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最高一级的进行补差。同时,根据扬州市“两创示范点”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对完成年度运营目标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运营机构进行考核奖励。

  5.对利用现有存量房产改造建设众创空间、科技孵化聚集区的,由产权单位按满足基本条件进行装修,区对产权单位所在园区、镇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装修补贴。

  6.对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或专业研究所(院)在区内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按照目标完成情况补贴三年。同时,根据引进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对地方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产业聚集发展所作的贡献另行商议给予奖励。

  7.实行招商奖励。招引文化创意、工业设计、软件信息等企业入驻综合体内,经认定,单个企业年销售达300-500万元、工位1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销售达500万以上、工位2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8万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入驻企业的扶持

  8.对入驻的“三室经济”企业(下文所称“入驻企业”均为“三室经济”企业)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满足基本需求的场地,3年租金全免;对世界500强、行业知名企业、知名高校分支机构,最多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场地,5年租金全免。

  9.对符合科技产业综合体重点扶持对象购置办公用房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根据扬办发〔2017〕47号文件,优先发放创新券和服务券,支持入驻企业购买专业中介服务。对入驻的技术转让、知识产权、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标准认证以及财务、法律、金融、人力资源、会展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或平台,根据服务业绩,按照服务收入的5%予以奖励。对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综合体初创企业发展损失的,单个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损失额的30%、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单个机构当年所获补偿不超过300万元。

  11.在国家、省知名创业大赛获奖或获得风险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审核授予“优秀众创项目”称号,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

  12.鼓励组织开展科技创业公益活动或其他产业推广活动,经认定,对超出考核目标的活动给予50%的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场。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推广活动,根据活动情况“一事一议”。

  13.对入驻企业成长为规(限)上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在二级市场、新三板等挂牌的,按区鼓励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执行。

  14.根据扬办发〔2016〕47号文件,对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三级、四级、五级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以及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按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费用不超过50%给予资助。对本地“首购首用”科技产业综合体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单位,给予合同额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15.对入驻并经认定的软件研发和信息服务、文化创意及科技研发类等企业,其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分别按其当年对地方新增贡献的50%给予奖励。

  16.鼓励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服务初创期企业,纳入“e融扬州”金融服务体系,优先获得小额货款、应急资金、风险补偿、成果转化资金等支持。

  17.对引进世界500强、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全国软件业务收入100强、中国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20强企业,制定实施“一事一议”政策。

  (三)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扶持

  18.对引进到科技综合体的高层次人才,经区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硕士每人每年2.4万元、博士每人每年3.6万元,发放时间为3年。同时,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住房补贴。

  19.根据扬办发〔2016〕47号文件,对高层次人才携科研计划项目入驻,在各类科技和人才计划中予以优先申报、立项;项目一经立项,同级财政配套增加20%的支持额度,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以当年资助金额最高的项目为准。

  20.允许入驻的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以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开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可按最高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21.为入驻的人才创业优先提供青年创业货款担保和小微科技企业科技贷款支持,将创e地带在孵初创期项目纳入市、区天使基金优先支持范围。

  22.对入驻企业引进的高校科研人员、研究生、本科生,按规定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定额补贴。

  (四)公共服务支持

  23.建立涵盖工商税务注册、人事关系及市民卡办理等业务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的员工租赁、个人住房、会议等提供服务;对入驻企业和机构,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号”管理,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

  24.完善公交线路和公共自行车站点布局,实现全覆盖。

  25.健全文体生活配套设施,免费提供无线wi-fi、图书阅读和科技文献信息查询服务,匹配便利店和健身休闲设施。

  五、综合保障

  1.成立区科技产业综合体管理办公室,区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属地园区(镇)、科技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主任,人才办、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国土局、规划分局、建设局、服务业发展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政务中心、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明确相关部门分工,研究部署综合体建设的政策和举措,统筹协调实施工作。

  2.科技产业综合体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属地园区(镇)。区科技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根据区对属地园区(镇)财政体制,会同属地园区(镇)落实建设运营资金。

  3.上争的省、市奖补资金纳入本政策意见范围,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兑现。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发生变化调整,与本实施办法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4.在科技产业综合体外新建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高校分支机构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在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参照执行。

上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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