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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7    来源: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住建局,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与市财政、人民银行、公积金等部门会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大专及以上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给予新购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税务部门认可的房屋成交总价的1.5%),购房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2、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缴存人、双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至78万元、130万元。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宅(不含二手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

  3、自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持续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异地缴存人“商转公”贷款业务,满足异地缴存人(不限户籍、缴存地)在扬刚性和改善性住宅需求。

  4、自5月25日起,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5、自5月25日起,将首套住房、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25%。

  6、持续优化房地产市场交易政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即可上市交易。扩大二手房贷款“带押过户”范围,推广跨行办理业务。

  7、继续执行住房“以旧换新”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直接收购”式“以旧换新”业务,收购存量商品住房可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直接收取售房款。

  8、继续执行各地人才购房优惠(人才券)政策,人才购房优惠政策可与各地现行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同时享受。

  9、加大房票推广力度,提高房票使用效率,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房票使用金额给予15%的补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适用范围为市区,如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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