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江都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江都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江都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是指通过介绍、推荐、沟通或受区招商部门委托等,负责全程跟进并成功引进境外资金(含港澳台)或江都域外资金在我区地域范围内设立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个人等。
第三条 除江都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专业招商人员)外,“引荐人”均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江都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含专业招商人员)只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符合现行国家公布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投资,具有高技术含量、优化提升本区域或推动本区域产业集聚的生产性项目;
(二)高端商贸、文化旅游等传统服务业项目;
(三)物流、金融、会展、研发、服务外包和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五)经区政府确认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的投资金额分别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和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为计算依据,在达到起奖标准后按相应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六条 引荐人引进符合现行国家公布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投资,具有高技术含量、优化提升本区域或推动本区域产业集聚的生产性内资项目和高端商贸(不含房地产)、文化旅游等传统服务业及物流、金融、会展、研发、服务外包和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内资项目,按下表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引荐人引进符合现行国家公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投资,具有高技术含量、优化提升本区域或推动本区域产业集聚的生产性外资项目和高端商贸(不含房地产,以外资实际到账注册资本金计算)、文化旅游等传统服务业及物流、金融、会展、研发、服务外包和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外资项目,按下表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 引荐人推荐高层次人才至我区企业落户,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成功获批后给予引荐人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六和第七条的项目,如果引进属于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除按照本法第六和第七条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外,增加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经开区政府研究确定为特别重大投资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引荐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两项(第八条、第九条除外)以上奖励标准的项目,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奖。单个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奖励申报
第十二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引荐项目和引荐人,各园区(镇)要第一时间通过区商务e通平台上报项目信息和项目引荐人。
第十三条 在项目成功引进后,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向区商务局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引荐人需填写《扬州市江都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并提交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审核时需查验正本);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的园区(镇)在出具对引荐人的确认意见时,负责向区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审核时需查验正本);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资项目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审核时需查验正本)。
第十五条 对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条项目,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人才项目获批之日)起30个月内,引荐人没有申领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以及所属权利。
第四章 奖励审核和发放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区政府及各园区(镇)按当年的税收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区政府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招才引智项目奖励资金,在当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引荐人的受奖资格及奖励金额后,各园区(镇)将第十六条规定分担的奖励资金汇入区财政指定账户,由区商务局向引荐人统一发放奖金。引荐人奖金分两次发放,其中项目开工时发放前期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奖金,项目竣工时发放剩余的奖金,并为其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新开工、新竣工的标准以市、区重大项目新开工、新竣工的认定条件为标准。
第十八条 引荐人为一个的,全部奖金归其所得。引荐人为两个以上的,奖金分配由引荐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奖金时需同时提交达成的奖金分配协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对无引荐人引荐或达不到引荐人条件的投资项目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则按核准奖励金额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内现有企业增资项目,以及现有企业搬迁、停旧开新项目均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十二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金。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多方面因素,造成项目停产或退出的,各园区(镇)处理后续事宜时,应当将引荐人奖金发放情况作为善后处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含专业招商人员)引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奖励标准规定条件的,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区政府按照《江苏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给予荣誉称号、记三等功和嘉奖等行政奖励,列入区级以上重大项目(认定3000万以上)、实际投资(土地、厂房、设备之和)1000万或到账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落地项目,给予50分加分,每增加1000万实际投资再给予10分加分,计入个人年度绩效奖金。招才引智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