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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3    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重点园区,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政策意见要求,推动我区资本市场建设五年行动计划及高质量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为中心,金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融资渠道更加畅通、行政服务更加贴近企业的工作体系,为我区防范金融风险夯实基础,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支撑。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定向贷款)”支持力度

  1.扩大风险资金池。“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由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自愿缴纳的“共同风险基金”两部分组成。将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金”总规模放大到4亿元。年初编制补偿预算,结余结转。“共同风险基金”委托扬州市龙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

  2.放大风险政府分担比例。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中“共同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贷款损失和追偿费用时,最终损失政府、银行、担保机构的分摊比例为4:3:3。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贷款利率按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现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上浮20%执行,按月结息;担保费率按不超过年化1.38%执行,签订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共同风险基金”在企业首次贷款时按1%缴纳,贷款到期归还后,再次贷款时按0.6%缴纳(贷款规模增加的部分仍按1%缴纳);上述综合成本不超过7.6%(贷款基准利率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4.提高贷款限额及期限。普通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B类企业、建筑业一级资质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类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为1年;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5.提升申贷服务效率。线上与线下申贷同步开展,企业可以在“扬州政税银大数据服务平台”线上申请,也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属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书面申请,逐步推开不见面申请。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和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确认符合贷款投放的企业,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和担保手续办理。

  6.增加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按实际投放贷款3:1的比例配比政府资源性存款,每半年动态调整。对合作担保机构按季均担保余额的0.1%给予奖励,次年初兑现。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合作参与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及风险最终损失政府分摊比例不超过本意见标准,适用本意见激励政策。

  三、进一步加大转贷基金支持力度

  1.规范转贷基金运转。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要求,为规范运作,将转贷基金委托扬州市龙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封闭式专户管理运作,独立核算,下一年度初进行绩效审计。

  2.扩大支持企业范围。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均可申请使用转贷基金。

  3.放大转贷资金规模。将现有3000万元规模放大到10000万元,其中财政追加拨付2000万元,扬州市龙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拨付5000万元,根据转贷需求扬州市龙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阶段性调配资金用于转贷周转。

  4.提高企业单笔转贷额度。转贷资金使用与到期转贷额度一致,单笔不超过5000万元。

  5.降低企业使用转贷基金成本。转贷资金占用时间在7日内的,按基准利率的80%按日计息;转贷资金占用时间在8-15日内的,按基准利率按日计息;转贷资金占用时间在16-30日内的,按基准利率的2倍按日计息;转贷资金占用时间在30日以上的,按基准利率的3倍按日计息。企业申请转贷资金手续齐备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及手续办理。

  6.优化转贷基金合作机构承诺方式。转贷基金合作机构为驻江都银行机构、科贷公司,具体承诺转贷方式由各银行、科贷公司在与转贷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中结合各机构法审要求约定操作办法,确保转贷资金安全。部分银行受上级管理规定限制不能出具承诺续贷文件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将内部系统授信批复结合授信批复落实证明材料、用信手续作为转贷前置要件。

  四、试点“订单贷”推动供应链金融支持

  1.试点企业范围。新增优质采购方订单,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缺少流动资金支持的规模以上企业、建筑业一级资质以上企业。

  2.多渠道的授信保证措施。买方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采购部门等可采取信用方式;买方为其他企业的可采取应收账款质押及追加借款人关联企业、关联人保证担保方式或其他有效足值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龙川担保公司积极介入提供政策性支持担保(借款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3.下沉式金融服务。在江都农商行先行试点,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建局、企业属地园区(镇)等组织推荐,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及农商行、担保公司搭建工作专班,对有需求的企业上门服务,锁定上游资金支付渠道及下游资金回笼方式,封闭运行,形成操作规程,企业资金需求规模较大的,可引入其他银行机构、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龙川担保公司参与,“一企一策”精准服务,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扩大受益面。

  五、持续发挥基金支持实体经济作用

  1.整合资源投贷联动。支持各银行、担保机构开展投贷联动,对区重大项目基金、远方基金等基金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增加授信规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开展投贷联动的银行机构优先作为区级各类基金账户托管人。强化投后服务,基金管理人要将导入资源、提升管理、人才嫁接等作为投后管理重中之重,涉及区级部门支持的,列出清单,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2.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建立长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制度,达到银保监部门要求设立的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牵头协调上级银保监部门设立;授信超过1亿元并有多家银行机构介入以及区级基金股权投资的,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会同工业与信息化局等部门、属地园区(镇)牵头协调银行机构设立;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主席单位要积极运用和完善“联合授信、联合稳贷、联合惩戒”三项机制,各银行、担保等机构要行动一致,对于存量授信,未经各银行机构债权人一致同意,任一贷款行不单独压降贷款,相关事项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等报告,出现恶意“抽贷”“压贷”的,各项“评先评优”和政府资源调配实行“一票否决”。

  六、保障措施

  1.提高协调效率。区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本意见服务协调工作,不突破本实施意见原则框架范围内的具体操作流程、工作衔接协调、风险补偿、资源配置调度、合作银行担保等机构签约、转贷基金合作备案、宣传推广引导、探索微信公众号线上申报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确定。

  2.强化考核指导。区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半年对政府扶持贷款、每季度对转贷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协调指导及考核督查并进行通报,重点是申贷及转贷效率,强化政策性扶持争要素、解难题、促发展的服务意识,提高全流程业务规范化、标准化。

  3.提高风险容忍。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及试点“订单贷”扬州龙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积极介入,在与银行机构合作推广中提高风险容忍,积极探索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打包收购渠道。本意见执行中,按照区委《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因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给予容错,激励涉及各条线坚定信心、放下包袱、勇于担当。

  4.严格惩戒措施。企业、合作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府扶持贷款及转贷风险基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停止相关合作。依法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前期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区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国家政策调整的,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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